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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1
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2
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3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5
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6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触犯了法律法规案例你知道有几个?让我们一起学习以下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2月2日下午,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会同政府职能部门强制隔离2名拒不执行防疫隔离人员。同时,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公安机关已迅速立案调查,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经查,1月21日,姚某从武汉乘飞机到南通(航班号3U,该航班一乘客已确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回家后不配合疾控部门隔离观察要求。2月2日下午,启东市公安局会同政府职能部门对姚某进行强制隔离,并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追究其拒不执行政府通告的法律责任。同时,职能部门对密切接触人员其母亲高某及妻子江某进行了隔离观察。同日,启东市公安局会同职能部门对丁某也执行强制隔离。经了解,丁某于今年1月份离武汉返启,按照防疫工作要求,丁某的居家隔离观察期至2月5日,期间村干部多次上门开展工作,但丁某及其家人未予高度配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进入防控关键期,疫区返回人员和与疫区接触人员主动隔离至关重要。擅自外出,会给疫情防控带来风险。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主动隔离就是义务。配合村委、卫生防疫部门的防疫工作,居家隔离观察对象足不出户、接受管理,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的义务所在。希望大家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主动服从和配合管理,任何擅自脱离管理的行为都将被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案例二:
近日,河北省邢台隆尧县公安局查处一起被隔离人员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山口镇村民涂某某从湖北务工返乡,有发热症状需要隔离进行医学观察。民警在排查中发现李某某与涂某某有过几次接触,为防止疫情扩散,于01月30日下午17时许将李某某隔离在隆尧一处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当晚20时许,李某某在未经工作人员同意,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情况下,强行离开隔离点、通过检测点返回家中。隆尧县公安局山口派出所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往李某某家中,与村干部一起开展劝返工作,并配合医务人员将其带回隔离点。
据悉,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命令、决定。为维护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防止再次发生此类问题,隆尧县公安局于1月31日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但因处于疫情爆发期,李某某本人可能属于疫情病毒携带者,被隔离在隆尧一处隔离点,为防止疫情扩散,故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等疫情结束后再做处理。
案例三:
2月2日,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对一名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密切接触后不配合隔离观察、故意逃避的人员,依法做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李某是龙井市安民派出所辖区的居民,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同车厢人员。1月30日12时许,安民派出所民警和市卫健局、社区工作人员找到李某,告知其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应当居家进行隔离,不得出入公共场所。李某当场答应工作人员的要求,并在卫健局出具的医学观察告知书和健康告知书上签字。1月30日17时,社区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例行随访时发现李某已离家不知去向。龙井市公安局派出民警全力查找李某,在延边州公安局、延边铁路公安处、长春龙嘉机场公安处等单位的鼎力支持下,最终在前往长春的高铁列车上查找到了李某。安民派出所民警和市卫健局工作人员连夜赶赴长春将李某带回,并医院进行强制隔离观察。按照延边州公安局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龙井市公安局依法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的李某做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公安机关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涉疫防控工作,拒不配合卫生防疫部门依法采取医学隔离措施等行为,将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案例四: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年出生),于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月1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案例五:
2月3日凌晨,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日,该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今年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期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
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2月2日,该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一旦发现有发热等可疑症状,特别是从疫情发生地来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镇(街道)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并带其到卫生院接受相关检查,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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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志华
审核:吴炜、李枝俊
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