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计划,这一篇应该是合并甲状腺疾病的备孕篇,直到我在新华社早上播报的新闻里听到了第一例用《民法典》撤销的婚姻。
如果你还没看到这个新闻,简单介绍一下这例案件;
年1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江某(男)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因为男方隐瞒艾滋病史,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结婚并怀孕,而《民法典》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所以我决定写下这个番外篇,聊聊法律和医学上禁止结婚、暂缓结婚、可以结婚但不宜生育、限制生育的四种情况。
禁止结婚
根据《民法典》(年1月1日起施行)第条“直系血亲和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而在被年1月1日被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第七条曾经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实用妇产科学》上在禁止结婚是这么写的:“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可能严重危害配偶身体健康的疾病,如麻风病、性传播疾病未经治愈前不能结婚;③严重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与躁狂抑郁性精神病,须经治疗好转并且两年以上没有复发才能考虑结婚;④重度智力低下者。”
暂缓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年修正)》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母婴保健法》附则第三十八条补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而在《实用妇产科学》中暂缓结婚是这么写的:“①急性传染病;②心、肝、肾等重要器官疾病,未治愈或疾病未减轻和稳定者;③尿道下裂、先天性无阴道等生殖器官发育异常,应先治疗后再结婚。”
可以结婚但不宜生育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母婴保健法》附则第三十八条补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实用妇产科学》中这部分是这么写的:“各种类型的严重的遗传病,只要估测其发生风险大于10%,就被认为是高风险,应建议避免生育,如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包括强直性肌营养不良、软骨发育不全、成骨发育不全)、多基因遗传病(重症先天性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等)、染色体病等。”
限制生育
《实用妇产科学》:“严重的性连锁隐性遗传病(指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应限制生育,选择女性胎儿。”
最后提一个细节:双方在结婚登记当天做的婚前检查,基于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规定,医生只能要求男方主动告知女方。男方在结婚登记的第二天才告知女方自己已患艾滋病8年,而这时女方已经怀孕2个月余,最后不得已终止妊娠后向法院起诉。
总之,请做好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知己知彼,保护好自己!
参考资料: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年修正)》
《实用妇产科学》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