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分析,仅作探讨。
主要观点:
1、本次新冠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刑法意义上视为甲类。
2、致使他人传染上新冠病毒,可以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致人重伤”。
3、拒不执行防控措施,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结果犯,未传染他人不构成此罪,但可以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先看三个案例:
1、年1月31日,青海西宁警方公布一起案件,嫌疑人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回西宁后,拒不执行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措施,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编造虚假归家日期,对自己已有的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多次外出与人群密切接触。苟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现苟某被隔离收治并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年2月4日,四川内江警方公布一起案件,嫌疑人龙某1月22日从无锡乘动车回内江,途径汉口站,列车进站停留,但自己未下车,返回内江后,未自行居家隔离,还多次邀约朋友聚会、打牌。1月29日,龙某因发热就诊,次日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从龙某回家到病发,共密切接触15人,其中3人被确诊。2月3日,内江市市中区警方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立案侦查。
3、年2月3日,四川泸州警方发布一起案件,嫌疑人余某于年1月21日从湖北襄阳驾车返回泸州市后,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故意隐瞒回家后的真实行程,多次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其妻子和同行回川的袁某已被确诊。且余某被确诊后,仍刻意隐瞒部分密切接触人员名单,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预防控制措施。泸州警方认为,余某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予以立案侦查。
一、本次新冠病毒引发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刑法意义上视为甲类
原因如下:
1、危害公共安全罪名上,不区分甲乙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通过这条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这里根本没提及甲乙类,不是严格按照甲乙类来区分(形式说),而是以该病的实际危害来界定(实质说)。
2、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名上,新冠的乙类视作甲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标准)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甲类是指鼠疫、霍乱。乙类是指非典、艾滋、禽流感、狂犬病、淋病、梅毒之类。第四条规定,对于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所以,既然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采取甲类预防、控制措施,就符合传染病防治法和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按照甲类管理”的要求。刑法意义上视为甲类。
二、致使他人被传染上新冠病毒,可以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致人重伤”
1、按照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与艾滋病同属乙类传染病。
2、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重伤的含义: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三)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引起全国几百人死亡,目前也无特效药。将其与艾滋病一起认定为“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伤害,符合立法本意,不是类推。
三、为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采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之外的其他(差不多危险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这个司法解释是年非典时期发布的,此次新冠疫情,当然也适用。这是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的依据。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本罪主要是针对医疗防疫等特殊行业,所以有单位犯罪。但第四条很清楚,是一般主体,只要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五、三个罪名的轻重程度
1、最轻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2、比较重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最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三个罪名的入罪标准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先前说了,本次的新冠病毒虽属乙类,但刑法上视为甲类,适用这个罪名的前提条件也是成立的。这是个危险犯,只要实施了“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行为,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就构成犯罪。而“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范围比较宽泛,不上报湖北旅居史属于,聚餐属于,打麻将也属于。反正疫情防控期间国家不让你干什么,你干了,都属于。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就需要进一步把握了。这个危险不能想当然,得有一定事实支撑,且危险性要足够严重。
我认为,需要满足“有湖北旅居史或与疑似或确诊病人密切接触过”+“与他人密切接触”两个条件。满足这两个条件,造成新冠疫情扩散的危险性就大大增加,危险性就足够严重。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就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适用这条就是按照年的司法解释来的: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本罪。但本罪属于结果犯,法律条文说了,必须要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也说了,要“情节严重”才行。前面论述了,致使他人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属于致人重伤。所以,我认为就是传染给了他人,一人以上就算情节严重,就可以定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结果犯,未传染他人则不构成此罪,但可以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因为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行为,不论从手段上还是结果上都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四款规定的犯罪构成,对于这种扰乱传染病防治秩序的行为,理应打击。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量刑很高,是典型的重罪,没造成后果都要三年起坎,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可以判死刑。由于这是个危险犯,区别于结果犯,在客观方面的要求其实并不太高,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只需要对公共安全有具体危险就行。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如果是过失,就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上主观要件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其发生。所以这里有两个内容,一是希望,二是放任。自己得了新冠肺炎还希望多害几个无辜群众,这种人是真的坏。但很多人可能不是希望害人,而是为了自己的各种目的(赌瘾犯了、家里待不住了),不管不顾,对传染别人这件事持放任心态,没传染给别人更好,传染了别人也无所谓。当前新冠疫情形势如此严峻,这种漠视公众利益,把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危险境地的人,也应打击。
六、有没有其他罪名?
根据具体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的不同,罪名就五花八门了。看我编的段子:
张三得了新冠肺炎,想起情敌李四还逍遥自在抱得美人归,遂邀约李四聚餐,趁其不备在菜里吐唾沫,李四第二天就发高烧……。这种情形,就该定故意伤害罪,且属于致人重伤;要是李四没治好,还属于致人死亡。
张三得了肺炎,觉得自己不安生,谁也别想过得好,跑到小区门口大喊我得了新冠肺炎,作势要将唾沫喷别人一脸,一天跑三回,搞得小区乱成一团,定寻衅滋事罪。但要是他真的把唾沫吐到别人脸上了,就走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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