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事故替换驾驶人理赔,构成保险诈骗罪?
文
马亚轩律师
(01)
6月16晚,小柯与朋友在街上喝酒。
凌晨两点,驾奔驰车回家,不料,在杨家店红绿灯处追尾。
小柯意识到自己是酒驾,肯定不能报警,于是打电话让老婆来顶包。
后小柯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
向撕爱撕店理赔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这追尾很蹊跷,于是调取了沿途监控,发现出事时车子非小柯开,于是报警。
小柯、妻子被抓获归案,当日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次日,妻子将全部赃款返还给了被害单位保险公司,并得到谅解。
法院认为,小柯伙同妻子隐瞒交通事故真相,替换酒驾肇事者,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元,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到案后,被告人小柯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及时退赃退赔,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可依法减轻处罚。判小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妻子判二缓二,并处罚金2万元。——()赣刑初11号。
(02)
7月29日22时许,老孙酒后驾宝马车在村口与一土堆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后老孙让老赵到事故现场冒充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老赵冒充驾驶员办理现场事故手续,后获保险理赔金人民币元。
案发后,老孙将涉案款项返还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老孙、老赵采用对发生的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之手段,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老孙、老赵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判老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老赵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鲁刑初14号。
(03)
由以上两则判例可知,酒驾事故替换驾驶人骗保,属于“对发生的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
实践中,一般以保险诈骗罪论处,但若积极退赃退赔,认罪态度好点,一般是缓刑,另外加几万罚金。
(04)
有朋友说,他酒后发生事故,替换驾驶员只是害怕酒驾处罚,并不是为了骗保,况且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没提示酒后驾驶属于免赔情形。
故无论自己是否酒后驾驶,保险公司都应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损失,所以,他不构成保险诈骗。
(05)
酒驾事故替换驾驶人,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我们认为:
一、替换驾驶员,将导致事故性质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可以依法拒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替换驾驶员后向保险人报案的行为,属于虚假通知行为,导致无论是保险人还是交警部门都未能在第一时间内对实际驾驶人员的实际驾驶情形和驾驶状态做深入、全面的调查。
虽然交通管理部门最后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涉案事故的性质已经无法确定,故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理赔责任。——()鲁11民终号。
二、酒驾为法律禁止,保险公司提示过不赔后,当事人无权再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饮酒后驾车本身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保单中,如保险公司已将免责条款的事由进行了特殊提示,就可以拒赔。
三、交强险要赔。
交强险的突出特点是公益性和强制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将具有严重损害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风险社会化,从而实现更便捷救济受害人的目的。
故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其突破一般保险赔偿责任理论,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予以赔付。
如果将驾驶人违法情形下交通事故损害风险转嫁给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目的,难以实现其基本功能。
故即便当事人酒驾发生事故后替换驾驶人骗保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公司也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鲁08民终号。
(06)
所以,答案很明确了,酒驾发生事故替换驾驶人,理赔后不仅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在民事意义上,也很难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所以,这一行为风险极高,建议谨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