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锦州“杀妻骗保案”进入二审程序。年1月,锦州郊外一辆汽车撞上路灯,开车的丈夫周某重伤,副驾驶座的妻子当场死亡。警察勘查时发现现场没有车辆制动痕迹,但车辆的制动是完好的。正常驾驶中,遇见危险通常司机会本能地踩刹车,于是警察起了疑心,联系死者家属做尸检。法医在死者胃里发现催眠药成分。
当警察再次联系家属索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时,死者姐姐意外发现大量人身意外险的保单。死者姐姐表示,这些保单包括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保单总额高达万,而且受益人全都是周某。至此,周某杀妻骗保阴谋被揭开。年7月,周某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周某随后提起上诉。
五种可能入刑的保险诈骗活动
本案中,周某于交通事故发生前一个多月,为妻子投保各种人寿保险,后故意通过投喂安眠药、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将妻子杀害,以实施保险诈骗活动。
除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外,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总共规定五种可能入刑的保险诈骗活动: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当行为人具有有上述情形,且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较大时,则行为人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个人与单位标准
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普法进行时#
未实际获得任何保险金,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本案中,周某欲诈骗的保险金总额为万,数额已到达刑事犯罪标准,但是,因被警察及时立案侦查,周某并未实际获得任何保险金。
那么,是否应当认定周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妻子死亡,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后因被警察及时侦破,即周某意志外的原因,而没有获得保险金。周末拟诈骗数额高达万,当中存在故意杀人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还是数罪并罚
周末杀害妻子是手段,目的是骗取保险金,前后两个行为均构成犯罪,且属于不同的罪名,刑法上属于牵连犯。牵连犯,通常“择一重罪从重处断”罚。
但是,刑法明确规定保险诈骗罪中,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即目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而手段行为构成其它犯罪,例如,故意纵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传播传染病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应当数罪并罚。
所以,周某在一审判决中被同时判处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而故意杀人罪,视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在有期徒刑之上,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