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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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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等,自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上载明的业务范围。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明确,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但除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且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除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须满足5个要求:一是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能否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但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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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要闻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发布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授权可开展网络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