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网友反映,山东临沂兰陵县男子身患梅毒,却从年至今,与脑瘫残疾女子生下9个孩子,并把梅毒传给孩子,其中3个孩子还患有失语症。
网友称,男子给孩子们喝的粥里爬满了苍蝇,家中庭院内到处是排泄物。并质疑该男子一年低保收入4万元,却给孩子们过这样的生活不应该。
但据当地工作人员表示,该男子是在智力低下,且存在肢体残疾的女子的母亲的撮合下结为夫妻的,虽然结婚但未领证。
确实生下了9个孩子,经检查“夫妇”两人均感染梅毒,最小的儿子6个月大,也患有先天性梅毒,但其余孩子未感染,也没有患失语症。
目前,“夫妇”两人及小儿医院定期治疗梅毒,所有复查和治疗费用均由当地政府承担。
从民法角度来讲,智力障碍患者是否能够结婚,《民法典》对此并没有作明确规定,仅规定了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但《民法典》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换句话说,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即便患有智力障碍,但在申请婚姻登记时,如果知道婚姻登记的性质。
并对婚姻有明确的认知,且能够真实地表达个人意愿,履行婚姻登记的程序,那么法律便不能剥夺其合法权益。
据工作人员介绍,男子常年在外靠街头杂耍谋生,此前外演出时认识了女子的母亲。在女子母亲的撮合下,两人欲结为夫妻,曾去办过结婚证,但可能由于女方的智力问题没办成。
由此可以推测,以女子目前的智力,并不能如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对于婚姻也没有明确的认知。
既然两人没有依法结为夫妻,很多人就对男子和智力低下且肢体残疾的女子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否涉嫌强奸罪而产生疑问。
根据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虽然上述的司法解释在年已经失效,但是仍然具有借鉴和参考的价值。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并不是要剥夺智力障碍患者的性权利,其目的是在保护智力低下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女子肢体残疾且智力低下,以至于无法申请结婚登记。
如果经依法鉴定,女子确实无法理解性行为意义,且不知道这种行为会导致怀孕或感染性病,那么女子便不具有性同意能力。
男子明知女子患有智力障碍且肢体残疾,却利用其心理和生理上的缺陷仍然选择“结婚”,并与女子发生关系,应当说行为确实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女子心智不全且已经生下9个孩子。如果没有男子的基本照顾,女子可能陷入另一种困境。
因此,是否有必要通过刑罚的手段对男子加以制裁,确实值得商榷。
此外,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有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才构成传播性病罪。
由此可知,传播性病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治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男子与女子并不存在卖淫嫖娼的行为,也就不会构成传播性病罪。
不过如果男子明知自己身患严重性病,但是仍然选择和女子发生关系,即便其主观上没有意图给女子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却具有放任的故意,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本案最令人同情和不舍的应该是那9个无法自主选择,却降临在人间的孩子。希望女子及其孩子们在当地政府和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