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日保
上线满月,支付宝的相互保用户近万。
以更优惠的条件、更低的门槛迅速跟进的京东互保随即启动灰度测试,一场扑面而来的互联网+相互保险席卷而来。
诡异的是,京东互保上线第二天即遭遇下架,随后举报、下架、约谈等传闻不胫而走,扑朔迷离。
初生中国的相互保险正在承受不可预知的舆论风向。相比互联网巨浪式的传播运作节奏,保险声音稀少,多非黑即白的单调论。
于是乎,出现了更多的声音:涉及相互保险、互联网保险之规则、保险法、传统保险精算运营及与创新之间的博弈与平衡,甚至逐渐引发行业对于互联网保险、相互保险、中国保险业的审视。
1.
举报、约谈还是被下架?
举报,谁举报?一个吸睛的字眼,足以给这本就热闹的事件再添几分云谲波诡。
同业对手,还是传统保险公司。舆论的风头似乎指向了传统险企,原因也不外乎巨大的营销噱头下看起来极为便宜的保费动了重疾险的蛋糕。
当0.1元的分摊、30万的保额和数千元、甚至捆绑后上万元的涵重疾险的个险渠道保险计划间的取舍,易辨别。
加之硬转型当前,健康险崛起中,重疾险是兵家必争之地。联想开门红在即,年的暗淡后,新一年的开门红蕴意自显。如此推测,举报似乎顺理成章。
事实上,真的如此?套用一传统保险公司人士的话,“什么屎盆子都往传统公司身上扣”,随后他又补充了一句“说多了,怕拍砖”。
这似乎和之前情况有些类似,相互保们的事件上,保险的声音并不多。
至于这一次的下架或者说约谈的原因到底是举报导致,还是监管主动叫停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从监管的角度看,相互保们确实存在问题。
2.
相互保们是相互保险吗?
这看似搞笑的问题,应是个严肃的话题。
无论是支付宝的相互保,还是京东的互保皆不是真正的相互保险。
这一点体现在相互保们的承保流程上。
以相互保为例,先看投保人,相互保的投保人是芝麻信用分以上的支付宝使用者。
再看信美人寿和蚂蚁金服的合作流程,是与旗下的支付宝平台、保险代理公司合作,这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团险保单。而那些投保的芝麻信用分以上的支付宝使用者则是传统意义上的投保单位的成员。
看年出台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对相互保险的定义是:
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其中,相互保险的监管试行办法也规定了什么是相互保险组织会员:
相互保险组织会员是指承认并遵守相互保险组织章程并向其投保的单位或个人。
相互保险组织会员权利如下:
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该组织民主管理的权利;
2)按照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的权利;
3)按照合同约定享受该组织提供的保险及相关服务的权利;
4)对该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及监督权;
5)查阅组织章程、会员(代表)大会记录、董(理)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
6)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以上监管规定推测,相互保险组织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是同一个人,但相互保们的投保人是流量平台,而是这个平台上的投保者,非同一个人。
如此,也就并不具备相互保险组织保单持有人所具有的全部权利义务。如果有似乎也只是所在的流量平台有。如果是团险保单,那么将仅有一票表决权,投保人对承保的相互保险公司的影响几乎为零。
对于消费者而言,什么性质的保险并不重要,相互保险也好、团险也罢只要得到真正的实惠就好,但这对规则制定者、市场上的玩家而言很重要。
为什么,因为相互保险组织的底线就是“会员”或者说是投保人,会员共有、共享、共治理是之信条。
也影响跟进者的打法。
3.
互助类平台+商业寿险公司的组合是否也可行?
这部分牵连另一个问题:如果上述团险保单成立,那么拥有代理牌照的互助类平台+商业寿险公司的组合是否可行?
这一次相互保们冲击最大的一个群体就是互助平台。毕竟相对于大型互联网流量平台和相互保险的组合,一曲相互保险足以吸引更多互助类平台的用户,一个月近万的用户量也在诉说着这类用户的市场体量不容小觑。
事实上,无论是盛行的大病众筹,亦或用户量颇大的互助平台,皆以保险一线之隔。早年它们亦是以“保险”之名获客。如今依旧有意为之的“保障”与“保险”的擦边球行径,高效的获客手法背后,是数轮、数亿风险投资的资本加持。
这也遍布监管、行业之担忧。
有对这类鱼龙混杂平台的风险管控能力、治理结构薄弱的担忧,也有对之与持牌金融领域间有意模糊概念的担忧。
众筹、互助与保险傻傻分不清楚中,几元、十几元众筹、互助金或许对普通消费者无关痛痒,但他背后是对一个行业的信任度。
当然,站在监管的角度最大的担忧是行业的失序。
4.
是否有违现行团险规定?
这或许是监管的第一重挑战,如果是团险是否违背了现行的团险监管文件。
根据原保监会年度关于团险的监管文件《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4号),可投保团体保险的特定团体的定义如下:
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这也进一步解释了相互保们的参与者们可以为父母、配偶等投保,且符合核保相对宽松、健康告知简单的团险特点。
原因,相比个人保险产品的健康告知,团险相对更简单,往往仅有三四个问题。
但“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是团险投保人的一个先决条件。从理论上说,任何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的非法人组织都可以购买团体保险。
显然相互保们的参与者的目的是为了那份看起来不错的保障。
这对团险的定义提出了挑战,站在传统的角度看团险的特定团体的定义无可厚非。
互联网的时代,越来越多的新事物的出现正在颠覆我们的认知,互联网各大平台聚集的人群,是否可以理解为一种新的团体,对之团险又该如何处理?
5.
缴费后置的争议与创新?
相互保们的缴费后置,无疑是对当前保险运营模式的一种颠覆或者说创新。原因,当前保险产品都是缴费前置,先加入享受保障后再掏钱。相对于没有实体的保险产品而言,缴费后置或许有助于解决消费者对保险的认知。
事实上,这是一种保险复古行为,亦是相互保险的发迹点。由于那时的保险组织形式没有精算技术支撑只能事后分摊损失。
现代保险与古代保险不同的地方在于:现代保险是基于大数法则、精算技术实现了事前的风险分散,稳定了投保人预期。
即投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是明确的,这也就是这一次相互保备受诟病所在没有给出缴费上限,进而造成了理论上的投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存不确定性。
这或许也反应了互联网巨头们依旧缺乏保险风险数据的现实,风险数据的积累无疑又是大型保险公司的底蕴所在,事关产品定价、经营利润。
这种大用户量的平台一旦运转数年后,势必会形成自己的涉及疾病发生、理赔情况等的用户健康画像。拥有更多维度和更具质量的风险数据后,互联网+保险才会诞生更多的可能与商业价值。
这就解释了另一个备受争议的地方——10%的管理费。
相互保们的理赔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无关,也不涉及职业道德、最大诚信等商业保险经营最为关心的问题,而是与所有参保者是否能够在合同约定事件发生时足额交付分摊的费用有关。
这种保险责任主体转换的做法,是否颠覆了我们熟悉的传统保险作业模式。或者我们把这种行为理解为参保者委托支付宝平台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种管理服务。
没有足够的风险数据的情况下,这种商业做法颇有股新意。
至于10%的管理费能否覆盖经营成本,不是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