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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16 18:46: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上海金融法院近日公布年典型案例:史上首例信托公司因通道业务被判赔

上海金融法院最近公布了年典型案例,涉及金融机构、资本市场多个知名案件,比如因财务造假*ST上普被判赔偿许某鑫等4位股民、史上第一起信托公司因为通道业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华澳信托卷入“非法集资”案被判赔偿20%损失)、上市公司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公司为实控人提供关联担保被裁定无效等,给其他类似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①因财务造假*ST上普被判赔偿许某鑫等4位股民

因为财务造假被处罚的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已于年5月23日被摘牌,股票终止上市。但并不影响股民起诉普天公司索赔。

年1月19日,普天公司被立案调查,年1月10日,普天公司就收到了上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载明,普天公司为弥补年度利润缺口,通过虚假贸易,虚增利润总额占普天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73.68%,其在年3月21日发布的年年度报告中虚假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许某鑫等投资者于年3月21日后买入普天公司股票,其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相关事实起诉普天公司,要求其赔偿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接受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于年2月19日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对投资者因普天公司虚假陈述产生的投资差额损失进行了核定。

上海金融法院于年4月17日作出()沪74民初号民事判决:普天公司分别向许某鑫、厉某宏、胡某、王某军支付赔偿款.17元、.06元、.83元、.19元。

宣判后,普天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11日作出()沪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华澳信托卷入“非法集资”案被判赔偿20%损失

这是一起犯罪分子利用信托公司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例,最终信托公司被判赔偿20%的损失。这也是史上第一起信托公司因为通道业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年6月,上海寅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寅浔)与华澳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上海寅浔指定将信托资金2.8亿元由受托人华澳信托管理,用于向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联众公司)发放贷款。嗣后,上海寅浔以“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上海寅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寅浔)与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上海寅浔指定将信托资金2.8亿元由受托人华澳信托管理,用于向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联众公司)发放贷款。嗣后,上海寅浔以“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文件中载明产品类型为“华澳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原告吴某认购万元。基金到期后,上海寅浔未向吴某返还本金。

后经查,浙江联众公司系由陈某某实际控制,其通过伪造浙江联众公司承建杭州保障房项目的合同等材料,与王某使用上海寅浔的名义以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销售“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吴某的投资款最终被用于归还案外人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

年陈某某、林某某、王某被法院判决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后吴某将华澳信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民币万元。

法院认为,尽管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是投资者损失的主要原因,但信托公司未对犯罪分子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的行为采取必要防控措施,也未对社会投资者作相应警示;信托存续期间内,信托公司曾出具内容明显虚假、足以误导案外人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上述行为客观上促成了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对投资者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故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华澳信托对吴某根据刑事判决通过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吴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吴某与华澳信托均提出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年6月5日作出()沪74民终2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为全国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案件,入选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该案积极回应了业界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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