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
明确牵头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
《办法》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基本原则。强调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做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范围、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等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
具体来看,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其监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监督责任。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执行责任。
此外,《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配备与其机构业务规模、管理水平和案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案件风险防控专职人员。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指定案件风险防控专职人员。
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
《办法》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构建起覆盖案件风险识别与排查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领导干部监督、内部监督检查、追责问责、问题整改、举报处理、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环节的全链条防控体系。前瞻研判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针对性完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持续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及时开展案件风险防控评估。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方面,《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强化异常行为监测和排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