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反准则
合诚工程上市前景存疑
作为一家IPO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应该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合诚工程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黄和宾、刘德全、何大喜、陈天培、林东明、陈俊平、黄爱平、高玮琳8位一致行动人。
作为一家IPO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应该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招股说明书》(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而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合诚工程
)的招股说明书,却没有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完整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名的供应商采购情况、能源的价格变动趋势和占成本的比例、最近三年及一期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同时,合诚工程的实际控制人为8名自然人,而每个自然人的持股比例都不超过15%,虽然共同实际控制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但却没有约定在8人对公司重大事项意见产生分歧时的解决方案。
有市场人士表示,由于公司信息披露违反了《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的相关规定,加之《一致行动协议》没有规定未来在涉及公司重大决议投票时以谁的意见为准,也没有提到在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发生分歧时的解决方案,合诚工程的过会前景难言乐观。
信息披露不全
合诚工程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主要从事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维修加固、设计咨询、项目管理及其他技术服务,为客户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检测服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服务对象主要集中在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和水运领域。2011年~2013年,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监理业务、检测业务、设计咨询业务、加固业务。
在原材料供应和采购情况中,公司公布了2013年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向厦门中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购内容为加固业务劳务,金额为642.75万元;向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采购内容为汽油费,金额为193.33万元;向福州明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采购内容为检测业务劳务,金额为188.16万元;向厦门速科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内容为检测设备吊装费,金额为82.13万元;向厦门市建仪建筑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内容为检测设备租赁,金额为48.09万元。
而合诚工程招股说明书却没有披露2012年和2011年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对此,公司表示,公司业务所需的设备主要是车辆、电子计算机及各种辅助设备、试验仪器、测量仪器、检测仪器设备及少量试验用品耗材等。基于上述技术服务业务的特点,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大量原材料和零配件的采购。随着子公司合诚技术加固业务的开展,公司开始增加劳务、加固材料等的采购。
《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和能源及其供应情况,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变动趋势、主要原材料和能源占成本的比重;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
2012年公司的加固业务收入为1066.35万元,占收入比重为5.22%,2013年该项业务收入为2111.11万元,占收入比重为8.96%,由此可见公司加固业务收入在2012年已经不少,而公司公布了2013年的加固业务劳务采购情况,却没有公布2012年的。同样,公司也公布了2013年的汽油费金额,没有公布2012年的相关数据,这样的选择性披露明显违反了《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的上述规定。
一位券商分析师对《中国经营报》表示,退一步讲,即使公司没有公布2011
年、2012年前五名供应商的详细采购情况,也应该公布当年度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
除了上述信息披露不完全外,公司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披露同样不完整。
合诚工程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2012年、2013年的研发费用分别为227.63万元、229.51万元,而2011年的研发费用却没有相关数据。
对此公司表示,上述研发费用均为在管理费用中体现的研发费用,2012年之前研发费用均在成本中体现,未在费用中单独核算。
而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及进展情况、拟达到的目标,最近三年及一期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等。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取得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33510007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金山分局2014年2月25日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率为15%。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一位高新企业认证中心人士对表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体是单一公司,即不含子公司研发费用和营业收入,而是母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上述规定。
合诚工程的母公司利润表显示,母公司在2013年和2012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48亿元、1.38亿元,这也意味着公司2010年~2012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母公司的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
一位市场人士表示,公司在2013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2010年~2012年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4%,也就是说公司必须有同期内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数额才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所以公司应该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1年的研发费用为多少,而不是含糊地以
2012年之前研发费用均在成本中体现,未在费用中单独核算。
敷衍了事,这样的遗漏性披露显然违反了《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的规定。
数据显示,合诚工程2012年的研发费用为227.63万元,占当年母公司的营业收入比例为仅仅1.65%,与4%的标准相差甚远。
股权分散
除了上述信息披露不全,违反了《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的相关规定外,合诚工程的实际控制人股权过于分散也被市场所担忧。
合诚工程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黄和宾、刘德全、何大喜、陈天培、林东明、陈俊平、黄爱平、高玮琳8位一致行动人。
由于实际控制人股权分散,2011年2月18日,黄和宾与刘德全等8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其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各方将保证在公司股东大会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虽然上述8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但并没有规定未来在涉及公司重大决议时投票时以谁的意见为准,同时也没有提到在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发生分歧时,该如何处理。
同样作为IPO的企业,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都面临着实际控制人股权分散的情况,而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中都明确规定了在共同实际控制人意见发生分歧时的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法。
北京一位投行人士对表示,股权分散在拟上市公司和已经上市公司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在此情况下,企业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只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控制人意见不同时的解决方案,才能让公司的决策高效运行,而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则面对不同意见时,实际控制人之间很难形成统一的意见,公司的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将会是公司未来发展的重大隐患。
对此,合诚工程也坦言,尽管公司采取了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股份锁定等一系列措施保证公司上市后股权结构及经营决策的稳定性,但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公司上市后仍有可能成为被收购对象。如果公司被收购,将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可能会给公司业务或经营管理等带来一定影响。
上述市场人士表示,由于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完全,违反了《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的相关规定,加之《一致行动协议》没有规定未来在涉及公司重大决议投票时以谁的意见为准,也没有提到在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发生分歧时的解决方案,合诚工程的过会前景难言乐观。
对于上述问题,给合诚工程发送邮件提出采访要求,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采访提纲已经收到,但目前公司处于静默期,不便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