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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涉及法律相关文件合集及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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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的突然,政府政策频繁出台且多不统?,政策如何解读?企业如何应对?疫情防控与劳动政策的松紧适度如何平衡?原定的2?3日延期假期届满、各地又陆续出台延长复工政策。面对如今的状况,如何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就至关重要的问题。

由于本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法律众多且相对复杂,为帮助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更合规更高效了解政策和处理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关系。特别编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涉及法律相关文件合集》并结合目前形势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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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涉及

法律相关文件目录合集

(截至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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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摘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摘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年第1号年1月20日发布)

4.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年1月22日发布)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发明电〔〕5号,年1月24日发布)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号年1月2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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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1、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摘录)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迟延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6号(年1月31日发布)

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10号(年1月25日发布)

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5、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疫情影响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解答》(年2月1日发布)

6、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年2月2日发布)

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年2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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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

1、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型肺炎”流行期间企业依法劳动用工操作指南》(年1月29日发布)

2、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年1月31日发布)

3、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返沈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三号(年2月2日发布)

4、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和确保生产安全防疫安全的通知(年2月2日发布)

5、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4号(年2月3日发布)

6、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次网络新闻通气会(年2月5日)

7、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在全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行业实施实名登记乘车的通告第5号(年2月6日发布)

8、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住宅区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新疫防指发〔〕10号(年2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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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切单位和个?,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发现传染病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对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害化处置。

第四??条对已经发?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级?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民政府应当?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员提供?活保障;被隔离?员有?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付其隔离期间的?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六?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员,以及在?产、?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七?七条单位和个?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给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本法中下列?语的含义:

(?)传染病病?、疑似传染病病?:指根据国务院卫??政部门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和疑似传染病病?诊断标准的?。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

(三)流?病学调查:指对?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群中暴发、流?,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畜共患传染病:指?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疫、狂?病、?吸?病等。

(七)?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然界的野?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病媒?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的?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感染:指住院病?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的感染,但不包括?院前已开始或者?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作?医院医院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三)消毒:指?化学、物理、?物的?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物。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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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九条甲类传染病疑似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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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年第1号

年1?20?)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中华?民共和国国境卫?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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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年1?22?发布)

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要求把?民群众?命安全和?体健康放在第?位,必须引起?度重视,全?做好防控?作。李克强总理也对此作出批?,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专门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作的重要性。做好疫情防治?作,对于保障参保?员?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民群众过?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度重视,以对?民群众健康?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凡是发?疫情的省份,省级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建?专项?作机制,配合卫?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作。

?、确保患者不因费?问题影响就医。?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的医疗费?,在基本医保、?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付后,个?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异地转外就医?付?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符合卫?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案的,可临时性纳?医保基??付范围。

三、医院不因?付政策影响救治。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单列预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作顺利进?。

四、确保假期?作平稳有序。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春节假期的值班值守,完善值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够的?员,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要做好基?收?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作,各省(区、市)医疗保障局?1?31?起每周五下班前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送本省(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数、医疗费?、医保和医疗救助基??出等情况。各省(区、市)在?作中遇到的重?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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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社部函〔〕11号,年1?23?发布)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作,保障防治?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作中,因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作?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作中,医护及相关?作?员因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伤,依法享受?伤保险待遇。已参加?伤保险的上述?作?员发?的相关费?,由?伤保险基?和单位按?伤保险有关规定?付;未参加?伤保险的,由??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的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各级??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健康?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员的?伤认定和待遇?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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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社厅发明电〔〕5号,年1?24?发布)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企业应当?付职?在此期间的?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四??条与职?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职?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协商?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等?式稳定?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停产在?个?资?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职??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若职?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付给职?的?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职?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活费,?活费标准按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指导和服务,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度,切实保障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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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号,年1?26?发布)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有效减少?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民群众?命安全和?体健康,现将延长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延长年春节假期?2?2?(农历正?初九,星期?),2?3?(星期?)起正常上班。

?、各地?专院校、中?学、幼?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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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摘录)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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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迟延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6号(年1月31日发布)


  现将《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年2月6日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严格开复工管理
  (一)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全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开业。按照省政府的开复工时间及相关要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做好企业复工生产疫情防控。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三个有”和“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的原则,坚持有序放开受控,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
  (三)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热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等方式,按照属地化原则,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流程、快审快批。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营商局)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再给予25%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贴息资金从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省担保集团可提供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已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机构,合作有效期均无条件延长至疫情解除日,可不受再担保合作授信额度限制,根据实际发生申报备案及代偿,将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升至4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省农业担保公司,各市政府)
  (六)有效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用好省担保集团3亿元应急转贷资金,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紧急资金需求时,积极为其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
  (七)加大对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妇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八)加大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利用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支持辽西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可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审批”,项目可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要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九)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和结构重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维持企业融资规模稳定,必要时增加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适当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对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要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
  (十)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各地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银企对接。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等线上方式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
  (十一)发挥信贷资金引导作用。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设立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贷款资金,加快落实首批20亿元贷款额度,专项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购置等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相关的用途,由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完成资金支付。(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三、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三)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五)减免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企业利息。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未及时归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部分产生的利息,视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社保基金理事会)
  (十六)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性困难的,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对项目建设手续齐备、具备开工和施工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支付中小企业工程账款,帮助施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直项目单位、各市政府)
  (十七)建立帮扶奖励机制。各地区要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面临暂时性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支持,其中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要予以重点支持。省政府设立专项基金,根据各市相关政策实施和财政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
  (十八)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降低运营成本
  (十九)纾缓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十)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二十一)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促进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加强综合保障
  (二十二)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复工生产,投放库存玉米,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肉蛋奶供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制止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突出保障重点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十三)规范企业用工。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二十四)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积极组织相关中小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开展应急科研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十五)开辟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的企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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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型肺炎”流行期间企业依法劳动用工操作指南》(年1月29日发布)


  一、主动配合航空、铁路、公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和高速公路、国省道等交通检疫站的服务管理,自觉接受体温检测。


  二、如实记录好本人和随行老人、未成年人等的相关信息,包括抵达沈阳的时间、车次(或车牌、航班号)、座位号,以及近期每日的活动范围和接触人员情况。


  三、返回沈阳后,主动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委员会(村委会)报告;返回工作岗位前,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主要报告旅居史、接触史、当日体温等。身边有外地返沈人员的,要相互提醒、主动报告,并及时告知与自己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四、回到住所和单位后,立即开展一次大扫除,对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进行消毒清洁,并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和室内空气流通。


  五、凡是外省返沈人员,自到达沈阳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期间不要与外人接触,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接触,14天后如无症状可解除隔离。如必须外出,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六、如有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医务人员通过访视、电话等多种方式询问健康情况或采取医学观察等措施,要给予理解和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七、如出现干咳、头痛、发热、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应自觉避免接触他人,并立即佩戴口罩就近到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八、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多饮水,加强营养,合理适度锻炼身体,保证充足和规律的睡眠,保持身心愉快。打喷嚏或咳嗽时使用纸巾或袖子遮掩口鼻,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


  九、主动学习防控知识,增强对虚假和错误信息的辨识能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抢购、不囤货,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外地返沈人员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做好隔离观察、追踪排查等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外地返沈人员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联防联控,有效落实综合性防控措施,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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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和确保生产安全防疫安全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运输在途监管,更好地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出行,确保对重点疑似人员行程轨迹实施及时有效追溯,现将在全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行业实施实名登记乘车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全市在地铁站、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地铁、有轨电车)和出租车张贴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登记组织工作。地铁要做到“一站一码”,公交车、有轨电车和出租汽车要做到“一车一码”。要加强工作人员配备,有序组织乘车登记,避免造成进站和乘车拥堵。要加强信息管理,实名登记有关信息应使用专用服务器予以保存,仅为疫情防控追溯使用,坚决杜绝个人敏感信息外泄。


  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手段,遏制疫情通过公共交通工具扩散,确保城市运行安全有序。


  四、广大市民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积极配合、有序排队进行扫码登记,风雨同舟、众志成城,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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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住宅区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新疫防指发〔〕10号


  现将《沈阳市加强住宅区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立即组织实施。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年2月6日

沈阳市加强住宅区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全省城乡社区(村)疫情严查严控措施30条的通知》(辽新疫防指〔〕8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住宅区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强化属地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作用,开展地毯式拉网排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实现住宅区封闭管理,设专人值守,对外来人员实行测温、登记进入,完善疫情防控网格化,推动联防联控,全面落实住宅区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全力保障住宅区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


  二、工作内容


  (一)加大宣传力度。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住宅区管理服务主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居民
  (二)实施封闭管理。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对所有住宅区实施封闭管理。对于封闭式住宅区,要继续加强管理,特别是地下车库、一楼门市等隐形出入口的排查防控工作,做到不留遗漏;对于开放式住宅区,通过设置警戒线、封闭围挡、障碍物等方式封闭出入口,保留1-2个出入口,并设立登记处,安排人员值守。


  (三)加强外来人员登记。快递、外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住宅区,由居民到大门外自行领取物件;对来访人员、车辆要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对进入住宅区的人员(包括车辆驾乘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发现可疑情况立即登记、管控,并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报告,做好管控人员与属地社区居委会的交接工作。


  (四)增加公共区域消杀频次。街道办事处要督促住宅区管理服务主体、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公司对公共区域,特别是公共楼梯间、扶手、垃圾箱、电梯轿厢、庭院健身器材等设施设备增加病毒消杀频次。


  (五)加强废弃口罩处理。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处置生活源废弃口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在住宅区出入口摆放废弃口罩投放设施,指导居民将废弃口罩主动投放到指定地点。


  (六)暂停各类工程施工。住宅区内居民装饰装修、水电煤气管道改造等工程一律暂停施工。水电煤气、路灯等急需维修的,报社区居委会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测温和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担当。各区、县(市)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组织、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调度、督查督办。建立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住宅区管理服务主体、业主委员会、楼栋长等横向铺开、纵向深入的“全覆盖”网格化管理模式,确保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二)开展摸排,实现封闭管理。全面落实住宅区疫情防控措施,深入开展地毯式拉网排查,合理设置出入口,各区、县(市)政府要立即完成园区封闭工作,实现封闭管理。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区、县(市)政府须在每日13时前,将住宅区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住宅区封闭管理情况)报送市房产局(邮箱:h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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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联动,开展督导检查。区、县(市)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组成联合巡查小组,对住宅区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巡查。市房产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市直部门,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明确的各自工作职责,从即日起对各区、县(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大力宣传,发挥先锋作用。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发布信息,普及防疫知识,消除群众疑虑,争取广泛支持。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引导广大党员志愿者当好政策宣传员、义务巡逻员,形成疫情防控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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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用人单位应对原则

1.各地政策,尤其是延期复工,由刚性到弹性,众说纷纭,解释不一,企业掌握大原则,明确大方向,也要深知现在没有谁能提供完美解决方案;

2、疫情灾难面前,各方均应要面对和承受,在人的安全问题解决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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