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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后怎么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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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大疾病保险带病投保拒赔解除权如实告知

案件简介:

孙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保险》一份,保险期间1年,保险金额万,保障项目为重大疾病。孙某某患脑动脉破裂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7万余元。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取孙某某病历发现,其在在投保前曾患高血压,据此以孙某某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并解除了该保险合同。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到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公司的解除权问题。

何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承包,若事故发生,投保人以极小的成本(保险费)获得较大的回报(保险理赔金),若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纯获益(收取保险费),如此就需要保险公司对自己承担的风险就行评估,如实告知义务就是方便保险公司评估风险的法律制度。《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何为“保险公司解除权”?《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遇到此类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律师认为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首先,保险公司解除权是否成立?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解除权需满足三个条件,其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其二,投保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三,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第一个,即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那么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告知哪些内容?即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是什么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因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范围以保险公司的询问内容为限,即保险公司需要将告知的内容一一询问投保人,只有保险人明确询问后,投保人未告知,才能认定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其次,保险公司是否按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有严格的限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若未在以上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仍需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保险公司询问的内容全部是以健康告知等格式条款的形式进行,而询问内容中又没有投保人孙某某的签字,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就如实告知事项进行了明确询问,最后法院以格式条款无效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

王波蛟律师

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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