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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保险,公司破产的话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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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是不可以倒闭的,出现问题会被合并或拆分,这个是大家最熟悉的,对吧?

《保险法》第92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19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20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条文非常的全面和清晰,原话就是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破产的情况下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够协商达成协议的话,就由保监会指定给特定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接收。回到健康险部分,现在因为有消费型的健康险它是不含有身故责任的,这一部分会不会被强制退保呢?按照法条上的理解是一定会的。但是中国是法制社会国家,最讲究的是人情,到底是情大呢还是法大呢?其实是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尽量的照顾人情,中国保监会会去衡量这部分的业务对整个社会的一个冲击以及反响,维稳是最重要的,大家理解或者认同吗?

我们来聊一聊已经发生的关于经营不善或者是被处罚了以后的情况是什么样子的,华汇人寿成立之初只有一年做过业务,从那以后就被停牌,到目前已经是第六年了,但是这个公司依然存在,就是不让做新业务了,之前销售过的那一年的保单是怎样处理的呢,依然有效。那么保监会为什么这样做呢?他之前股东结构不合理,盈利方式不合理。从现在开始,我们的竞争对手已经不只是国内的同行业的不同公司的伙伴们了,或者说是行业内的保险公司与保险经代公司之间的竞争了。我们面临的是全世界最优质保险的最优秀的保险业务人员的进入,那个时候我们才面临了从业以来最大的一个危机也是机遇。再说一个例子新华人寿,大家都是比较熟悉的名字,之初被保监会监管过的直接接盘的公司,然后强制更换股东维持新业务。就是说,保监会设定了一个范围之内的情况下,只要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确实是触碰了红线的情况下,就会行使监督职能这个时候就会用各种各样的方式保证这个公司可以持续稳定的经营。

从建国以来到目前除了十年动乱期间保险业的一个停滞,到八几年开始复业以后,保险也是经历过30几年的一个良性发展了,这期间有很多的公司更名了,比方说中荷人寿以前叫首创安泰后来改为中荷人寿,但是现在中荷人寿跟荷兰的任何一家公司都没有关系,因为他是北京银行和巴黎银行两个集团公司来成立的,中荷人寿的发展在中国还是比较良性的,如果经常更替名字的话,会引起一定的恐慌,所以一直沿用的名字就是中荷人寿。

回到之前的问题上,虽然法律条文是非常苛刻严格的。不可有任何歧义的,但有一点可以证明解释都是利于我们自己的,如果说真的有一天公司破产了,而它又有一大部分的业务是不带有寿险功能的,会被强制退出现金价值,这句话是真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之中不会这样操作,因为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是不利的,所以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它一定会有接盘的公司,严谨一些的叫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其实保险公司的成立不是简简单单的有钱就可以了,或者找几个合伙人投资就可以了,它牵扯到方方面面,保险法规定,成立一家保险公司首先拿出来两个亿的实缴货币,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为这个保障基金,然后每收上来一笔业务,就会有相应的一个比例注入到这笔资金之中,用来保障未来一个大的事件的发生,不能赔付了或者是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了等这些。其实再保险公司订立之初就已经有条条框框对他们进行一个相应的一个约束了,在当下,还有在未来国家是不会出现了不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这种事情发生。另外,还有就是这个理赔,说理赔会打八折,打七折,这是无稽之谈,因为只要是符合了理赔条件就必须理赔。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19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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