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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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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工作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教师发〔〕号)等有关规定及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相关精神,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中国公民,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相应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特别提示:申请人符合户籍、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其中任何一项条件,则可选择相应辖区进行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在任教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1号)规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已经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学历条件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特别提示: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其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给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下学生、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均不符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条件,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二)普通话条件

申请任教学科为中小学非语文专业教师资格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申请任教学科为中小学语文学科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等级。

(三)身体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12号)要求及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教师资格认定机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四)其他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任教学科”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教师〔〕号)中“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规定,已取得毕业证的(含年)在校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按照原认定程序和方式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在校所学师范专业科目一致。年(含年)及其以后入学的国家统招全日制师范类学生,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后方能申请教师资格证,不再直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类别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还应与所学专业或与持有的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专业一致。

三、认定机构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及我区相关规定。

(一)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居住证(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由申请人户籍、居住证(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也可直接到市级行政部门认定,具体以各认定机构公告为准(各认定机构发布公告网址详见附件1)。

(三)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为已经在高校任教的教师,由申请人任教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内地(大陆)居住所在地根据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应向相应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根据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应向相应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宁夏回族自治区年教师资格认定申报工作分3批次进行: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对已取得毕业证的年前(含年)入校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或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在认定机构现场审核确认前已经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且已取得毕业证书的申请人,可在任选一批次进行网报。年应届毕业生只能在第二批次进行网报。

第一批次网报时间为:年4月10日—4月19日区间内(具体报名时间以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告为准,各认定机构发布公告网址详见附件1),其中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网报时间为:年4月15日-4月19日区间内,具体报名以宁夏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批次网报时间为:年6月10日—6月20日区间内(具体报名时间以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告为准,各认定机构发布公告网址详见附件1),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完成所有考试且学校出具成绩单中所有成绩合格,在7月10日前能够取得毕业证书的申请人在本批次进行网上申报。

第三批次网报时间为:年9月11日—9月20日区间内(具体报名时间以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告为准,各认定机构发布公告网址详见附件1)。

特别提示:申请人务必认真查看每个认定批次的申报条件,选择相应的认定批次申报,应届毕业生不符合第1批次的申报条件,如果在第一批次进行申报,可能导致无法在年前半年完成认定,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认定机构无修改和调整已申报人员批次的权限)。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须在国家统一的认定系统和规定的认定计划时间内完成,未在规定时间取得和提交毕业证书的申请人认定机构将无法予以受理。

中国教师资格网因故实行关闭期间,申请人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用户确认功能不能使用,申请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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