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白癜风医学研究 http://pf.39.net/xwdt/150707/4651572.html麻栗坡县籍宋某某,女,于年1月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并纳入随访管理。年8月宋某某与现丈夫结婚,其丈夫在婚检时也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期间,宋某某怀孕在县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实施母婴阻断后,所生子女未感染艾滋病病毒。之后,宋某某及其丈夫外出务工,随访管理责任人每次随访宋某某均称在外地务工,具体从事什么工种,宋某某从未告知随访管理责任人。
网络图片,与本案无关
年6月,普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公共娱乐场所开展艾滋病检测中发现宋某某感染艾滋病病毒,并根据身份证信息与麻栗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属于原阳病例,经双方核实后,对宋某某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劝其不要在公共娱乐场所工作,宋某某表示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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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宋某某在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公共娱乐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时被警方抓获,勐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麻栗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宋某某属于管理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经过半年余的调查取证和信息核实,6月20日,勐腊县公安部门专案组翻山越岭、不远万里驱车至麻栗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宋某某相关详细信息作为服刑痕迹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悉,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于年5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此案说明了如果感染艾滋病故意报复社会、故意传播他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充分体现了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净化社会环境,切实维护社会核心稳定,打造幸福安康的梦想家园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来源:麻栗坡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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