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瘫痪,治疗一年多后不幸去世,保险公司以“超过天”为由拒赔,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陈某是某建筑公司的一名建筑工人。年7月,建筑公司为陈某等工人投保了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附加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5万元,保险期限自年7月4日至年12月3日。
年9月,陈某施工时意外从外架上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合同赔偿了陈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5万元。
年1月,虽然经过持续性的治疗,陈某仍不幸去世。《死亡证明书》显示陈某的死亡原因为瘫痪。陈某的家人欲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认为,陈某受伤后超过天死亡,依据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天条款”,已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而陈某的家人认为,意外事故的发生与陈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判决,需从事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保险合同的缔约目的以及有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角度,综合评判保险公司能否以“天条款”免除赔偿责任。
首先,从事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来说。为了排除其他伤害因素的介入影响,设置“天条款”具有一定合理性,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各方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但是,单一从“天条款”来简单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对于超过时间限制的保险事故一概不予赔付,实质上系否认意外事故与被保险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陈某因意外伤害导致瘫痪,此后基本上一直处于持续治疗中,直至死亡。在此期间,并无证据显示有其他因素介入导致其病情加重,《死亡证明书》也显示其死因为瘫痪。因此,尽管陈某从受伤到死亡超过了天,也足以认定案涉意外事故与陈某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近因原则,被告应当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
其次,从保险合同缔约目的及道德风险角度来说。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如对意外受伤超过天身故的一律不予赔偿,一方面,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保险权利,违背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缔约目的;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不能获得积极有效的救治、护理,甚至遭到二次伤害,存在一定道德风险,有违《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亦与公正、诚信、友善、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传递的是“防范道德风险、尊重生命至上”的价值导向。
最终,平湖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嘉兴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