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上海41岁某公司负责人甘某,仍然在某酒店内嫖娼,与卖淫男子杜某发生关系,并支付嫖资。两个多月后,甘某被警方抓获。在甘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一审认定甘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这也太恶劣了!是报复社会吗?卖淫嫖娼本身就已经够恶劣了,还是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进行这种活动,更是恶劣之极!
在我国,卖淫嫖娼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是治安违法行为,相关人员被抓获后,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进行拘留、罚款,并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卖淫嫖娼极易传播性病,危害社会。所以,对于明知患有“严重”性病,仍然实施卖淫、嫖娼的,刑法规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种犯罪行为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
这里的严重性病,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要求必须达到与梅毒、淋病相当程度,只是患有一般性病的,不构成犯罪。
艾滋病的严重程度,显然超过了淋病、梅毒,所以甘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犯罪,并不以实际造成他人传染上性病为前提,而是只要明知,仍然进行卖淫、嫖娼就可以构成。
这里的明知,根据司法解释,包括以下情形:之前被医疗机构确诊严重性病的;本人根据知识和经验,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证明行为人明知的,比如曾告诉他人自己怀疑患有严重性病等。
这里的卖淫嫖娼,不仅限于异性之间,还包括同性之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是否以钱款、财物等为媒介发生关系,而不是性别。
其实,早前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曾规定,对于卖淫嫖娼的,一旦抓获,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国务院根据这一决定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中,也有此类规定。但是,年,这一规定被废止,国务院的这个收容教育制度也被废止。现在,对卖淫嫖娼进行强制性病检查,也就无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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