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时,销售人员说得天花乱坠,申请理赔时,却等得花儿也谢了——近年来,保险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引发涉财产保险纠纷案件持续高位运行。14日,市二中院总结案件发现,个人胜诉率高达82%。看来,不是不该赔,而是保险公司拖着不赔。那原因是什么呢?法院也给出了答案。
保险条款术语多引发双方争议
近三年来,市二中院共审理各类财产保险上诉案件件,其中个人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案件91件,占比66%。案件主要涉及的财产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占比41%)、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占比22%)。个人多在遭遇保险公司拒赔后诉至法院寻求法律保护其财产权益。从结案方式来看,件案件中,只有6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不足5%。从处理结果来看,个人胜诉率达82%。但个人即使胜诉,也要承担较为长期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自发生保险事故起至二审判决生效止,个人通常要历经报案、理赔、拒赔、起诉、法院两审等程序,耗时短则一年,长则数年。
之所以令投保人陷入此种窘境,法院认为,首先在于保险条款术语过多,引发双方理解不同。
“一份保单,从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免责条款……在格式化且晦涩冗长、内容庞杂的保险条款中,总是夹杂着大量专业术,这让一般投保人看得云里雾里。”法官提出,保险人又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不足,这也是保险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
而投保人败诉的原因则非常一致:不诚信!法官指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底限条款。可实践中,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违背该原则,投保时不诚实告知保险标的情况,虚增保险标的价值,保险事故发生时更出现逃离事故现场、更换肇事驾驶员、不及时报案、无证驾驶保险车辆甚至虚构保险事故等情况,违背最大诚信原则,因此败诉。
法院建议:条款设计应更通俗易懂
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应将保险条款设计的更合理、通俗易懂。保险合同是格式化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的内容、行文格式均由保险公司设计制定。实践中,保险公司将不同险种的全部投保内容设计在同一份表格中,未作明显区分。这种格式容易误导投保人混淆险种,后期更易引起争议。而内容冗长晦涩、庞杂一直是保险条款的特点。因此如何简化保险条款内容,突出与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相关的核心要点,合理设计条款格式,都是保险公司从提高服务消费者意识的角度出发应当考虑的问题。
同时,加大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严格解释条款义务的履行。对保险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加大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业务推广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其对保险条款内容的把握和讲解水平,并严格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送达保险条款。
另外,加强行业内协作,建立保险理赔信息数据共享渠道。法院在办理责任保险类案件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与侵权人的保险公司之间经常会有代位追偿与理赔的现象,但保险公司之间出于市场因素考虑而“各自为政”,互不通气,易导致重复理赔。因此,有必要在保险公司之间加强同业协作,建立保险理赔信息数据共享渠道,例如网络一体化处理系统,以便更好地促进保险市场繁荣发展。
提高理赔处置效率,减少投保人、被保险人诉累。作为保险理赔规则的制定者,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积极定损和理赔,避免因查勘定损时间过长而扩大被保险人损失,减少投保人、被保险人诉累,积极参与调解解决争议,必要时制定通融赔付条款,节约司法资源。
提醒投保人:切忌盲目签字
在投保之前,投保人应当了解险种、保险利益、保费、保险金额等保险基本知识,明确自己对保险标的具有何种保险利益,据此合理设定保险目的,选择正确的险种进行投保,避免因选错险种而造成后期无法获得理赔。
而且,在投保时,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忌盲目签字,保存好保险条款。特别是对条款中加黑标注部分(通常是保险人免责条款内容)务必专门询问保险经办人员,从而准确把握条款含义,并且需要提前了解保险理赔条件、程序,做到心中有数,切忌嫌麻烦或者盲目相信保险推销人员而仓促签字,给自己造成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还应及时报案,收集并妥善保存证据,精准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