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阳光人寿一客户因心脏病去世,客户的女儿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说客户没按时交保费,还在90天的复效期,只愿意赔偿一半。客户的女儿难以接受便起诉了。
客户投保后因心脏病去世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年12月29日,胡女士的父亲胡先生在阳光人寿湖南分公司处投保了“阳光人寿臻逸两全保险”等五种险种,其中阳光人寿臻逸两全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元,交费频率为年交,交费方式为银行转账,身故受益人为胡女士。合同签订后,胡先生当即支付了五种保险险种的保险费元。年3月7日,阳光人寿湖南分公司通过银行划走保险费元。年3月17日,胡先生因患有心脏病,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突发猝死,胡女士提出理赔,但阳光人寿湖南分公司却只同意给付保险金元。胡女士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阳光人寿湖南分公司支付保险金元。
阳光人寿说还在复效期
阳光人寿湖南分公司辩称,我司在保单失效前已经多次提醒投保人及其亲属及时缴费,充分履行了提示义务,因客户原因未能在宽限期内将保费转至我司账户,最终导致保单失效,年3月6日业务员李某协助客户办理了复效手续,年3月17日胡先生在广州佛山猝死,根据条款约定“复效之日起90天内,若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保险费”,所以胡女士的诉讼请求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胡先生的银行流水,在保险费交纳宽限期截止时间前,胡先生的账户上有足以扣划保险费的余额,本院认为,只要在宽限期内客户的账户中存有足以扣划保费的余额,合同并未约定客户有义务通知保险公司扣划保费。阳光人寿湖南分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在宽限期内扣划胡先生的保险费,不构成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而且在胡先生死亡前,阳光人寿湖南分公司已经从胡先生的账户上扣划了足额的保费,胡先生的死亡在其保险期间内。故阳光人寿湖南分公司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阳光人寿保险湖南分公司向胡先生的两位女儿支付元。
客户账户余额充足,保险公司不及时收款还把责任推到客户身上,不知阳光人寿董事长李科如何看待分公司的做法,觉得合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