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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子出门也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男子醉酒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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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广东深圳,男子王某是一个流浪汉,平时没有固定住所,偶尔打打短工,大部分时间都在四处流浪,加上私生活混乱,王某还患有严重的性病。

某晚,王某正在街上溜达,看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王某走上前去查看,发现男子是因为酒醉在街边昏睡过去。王某看到男子长相清秀,顿时心生邪念。王某朝男子叫唤了几声,但是男子睡得太沉了,一点反应都没有,这下王某大胆起来,开始实施自己的想法。王某扶着醉醺醺的男子来到一家宾馆,花了元开了一间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迅速将男子扶到床上,开始猥亵男子。按照王某事后的供述,王某当时打算进一步性侵男子,就当王某准备进行下一步动作时,男子逐渐清醒过来。男子发现披头散发的王某正在侵犯自己,酒都吓醒了一半,男子一把将王某推开,冲出房间,来到前台,拨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很快来到宾馆,将王某和男子带回调查。到案后,王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可是当得知王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时,男子不淡定了,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等,总共花费了三千余元。

最终王某因强制猥亵罪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男子医疗费用元。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呀。听说过女子街边醉酒被“捡尸”(友情提示:捡尸是犯罪行为,未经女性同意发生关系,是属于强奸,三年有期徒刑起步),男子居然也有这样的“待遇”,不过也同样构成犯罪了。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某假借男子醉酒的缘故,猥亵男子,属于法条规定中的其他方法,本罪保护的是他人(男性或者女性)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王某在未经男子的同意,对男子实施猥亵行为,已经侵犯了男子的性羞耻心,符合法律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因此王某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量刑。有网友会疑问,王某明知自身患有性病,猥亵该男子,并且打算进一步侵犯该男子,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王某确实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但是猥亵男子的行为能否解释为“卖淫、嫖娼的行为”这个需要我们讨论。根据司法解释:卖淫、嫖娼行为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此很难认定王某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王某的行为导致男子感染上性病,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不过一般的故意伤害罪是量刑基准是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与强制猥亵侮辱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法定刑更高,最后也应该是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最后友情提醒一下,酒后一定要有人陪同,特别是女性,女性酒后被侵犯的事件发生了太多了,一次的意外可能毁了人的一生,也希望类似的事件不要再上演。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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