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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案购买多份同性质保险,是否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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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袁某购买双份同性质保险,实际案件受益人许某起诉袁某宝(系袁某父亲)、袁某、太平洋人寿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人寿河北分公司俩家保险公司,要求被告共同赔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

被告袁某宝和袁某系父子关系,二人共同经营车队,雇佣原告许某和李某共同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年9月29日05时左右,李某驾驶车辆由于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照操作安全、文明驾驶,发生单方侧翻交通事故,许某当时在副驾驶休息。事故致许某受伤,李某死亡。另,被告袁某分别为事故车辆在太平洋人寿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中国人寿河北省分公司投保《驾乘营运机动车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

法院认为,原告许某的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因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获得赔偿。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太平洋人寿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人寿河北分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条款作为计算和支付残疾赔偿金的依据。关于赔偿范围:一、医疗费,由原告提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证实,共计.18元,二次手术费元(根据鉴定意见),共计.18元。应由太平洋人寿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和人寿河北分公司在医疗限额5万元内,分别赔付5万元;二、伤残赔偿金: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赔偿金不区分户口性质、事故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因此伤残赔

偿金赔付为保险金额元×十级伤残赔付比例10%)即元。应由太平洋人寿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和人寿河北分公司在残疾限额内,分别赔付5万元;三、住院补贴:每天元*30天=元。应由太平洋人寿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和人寿河北分公司分别赔付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十条之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这里就引发出一个问题,那就是购买多份性质相同的保险,是否会得到多份理赔金呢?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剂”。综合而言,保险就是对与自身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事物的损失的一种保障,不同类型的保险,他的理赔方式及额度也是不一样的。比较典型的四类险种:1.意外险具有保费低、保额高的特点。那么,如果买了多份意外险,会如何进行赔偿呢?意外险包含意外身故、残疾、意外费用报销等,能否可以重复理赔,我们要分开看:由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或身故可以重复理赔,可以多家购买重复理赔(如上述案件中的伤残赔偿金)。但是,意外医疗费和意外住院津贴则不可以重复获赔,因为这两个属于

补偿型保险,保险公司会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在实际保额中范围内以最大额进行报销,但是如果第一家保险公司在规定额度内报销了一部分,但是还没有完全报销完,受益人就可以去第二家保险公司继续报销。2.随着人们生活、工作压力的增加,环境的变化以及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等,重疾险逐渐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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