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54号),明确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元。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浙江省在10月进行年度缴费基数启用操作。
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元(月平均工资的%)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社保省集中系统10月27日17点后,暂停受理除查询打印、人员参保外的各项经办业务。
如今后国家批复的社平标准有所变化,再按国家批复的标准进行调整。
企业单位社保缴费比例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月缴费基数;缴费工资高于%的按照%确定月缴费基数,据此设定年度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元、上限为元。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参加金华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不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月缴费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按元/月(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的60%—%之间自行选择,缴费比例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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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