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在《民法典》的第条中有所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正如法条所描述的,如果的确存在法条中的情形。那么可以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你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但要满足这个情形,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结婚前不知情,结婚后才知道;
2、重大疾病。
在实际中,想要证明第一点,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大部分案件中,在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存在重大疾病后。是否在婚前告知过原告此事的举证责任,往往会被分配给被告。也就是“需要被告提供证据来证明,患病这件事在婚前告诉过原告”。如果被告无法证明的,那么法官往往会默认被告没有告知过原告。
但对于第二点而言,就比较困难了。重大疾病的标准较高,主要参照《母婴保健法》中附则部分的相关规定。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目前的司法实务,采用的也是这些标准。那么对于精神疾病部分,实务中只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才满足“重大疾病”这一标准。
而其他一些,诸如:双向情感障碍、妄想症、抑郁症、狂躁症等,都不符合“重大疾病”的标准。
所以,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方的精神疾病是什么类型的。以及是否在婚前明确告知过你。
如果疾病程度不严重,或者在婚前告知过你。那么无法起诉撤销婚姻,只能依此起诉离婚。
如果疾病程度符合重大疾病的标准,且对方在婚前进行隐瞒的。那么可以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一般都会得到支持的。
附两个相关判例给大家参考一下。
()粤民初号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年下半年,经朋友介绍添加被告QQ后,双方成为QQ好友,双方通过QQ聊天半年后,相约见面。见面当天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相互交往。××××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女刘某2。年7月至8月开始,被告陈某1出现精神异常情况,后被送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另查明,被告陈某1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先后于年11月15日至年12月25日、年2月2日至年2月13日2次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三医院临床部院住院治疗。庭审时被告陈某1承认,婚前没有告知原告刘某1其曾患精神分裂症疾病情况。本院认为,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被告陈某1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家族遗传可能性较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被告陈某1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并且多次住院治疗过,但在结婚登记时,没有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原告刘某1,致原告于起诉前一年内才知晓被告患病情况,其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影响了原告结婚的真实意思,且被告婚后的疾病复发等疾病状态影响夫妻双方正常的家庭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其提出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刘某1与被告陈某1的婚姻关系。......
这个案例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自认未在婚前告知另一方的。法院支持了撤销婚姻关系。
()鲁01民终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某与刘某某系于年12月份在网络征婚群里相识,一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张某某系初婚,刘某某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刘某某入住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年12月14日出院。出院后双方感情甚好。12月17日刘某某再次入院。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刘某某于年9月29日至年1月6日在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住院病案首页显示:姓名刘某某;第六次住院;入院时间年9月29日10时;出院时间年1月6日9时。入院记录载明:主诉:情感高低交替发作9年,又兴奋话多、易激惹2月;现病史:患者于年春与女友分手后,出现情某低,话少,不愿与人交流,失眠,感觉有人说自己的坏话,来我院门诊就诊,诊断抑郁症,具体治疗不详,病情好转。一直坚持服药,病情稳定。后自行停药。年3月初,因拆迁问题与妻子争吵后病情又犯,于年3月11日第1次来我院住院,诊为“双向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给予药物治疗,住院15日病情好转出院。出院后患者不愿规律服药,病情波动,又出现情某不稳,行为躁闹,于年4月5日第2次入院,服药治疗60天达好转出院。出院后一直在家养病,未工作,生活基本正常。年7月底患者间断服药,病情又犯,于年8月12日第3次入住,诊断及治疗同前,期间因医保结算,于年10月8日办理出入院,患者于年11月8日末次出院出生初始尚能坚持服药,病情稳定,2个月前自行停药,病情又犯,仍是表现兴奋话多、吹嘘夸大,跟家人要1千万去北京买房生活,饮食、睡眠不规律,家人为求系统治疗送入院。门诊医师评估后以“自愿”形式收入院。精神检查:由家属陪同下入病室,衣着尚整齐,外貌与年龄相符,对治疗、护理尚合作。接触尚可,检查尚合作,意识清,精神活动连续完整,与周围环境接触密切。定向力可,对时间、地点、人物及自我定向均准确。无感觉增强或抑制,否认有错觉、幻觉及感知综合障碍。语量、语速适中,思维尚条理,否认妄想性体验。注意力集中,主动注意及被动注意无明显增强或减退。近记忆、即刻记忆及远记忆力均无明显减退,无遗忘、错构及虚构,计算力、理解力、分析概括能力及一般常识掌握均符合所受教育水平。情某欠稳定,情感反应显高涨,意志活动病理性增强,对疾病无认识及批判能力,无自知力。入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出院病历载明:诊疗经过:入院后给予药物系统治疗,加强心理疏导,给予脑反射治疗改善认知功能,病情逐渐好转。经上级医师评估后,给予办理出院。出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一审法院认为......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本案中,刘某某于年1月6日出院时被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状的躁狂发作。后双方恋爱来往,至双方在年5月20日登记结婚时,已近五个月,张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某在双方结婚登记时属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且刘某某年12月14日治疗出院后,双方感情甚好。故张某某以刘某某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为由要求撤销婚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这个案例中,被告仅是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法院并没有认定属于重大疾病。并且,有也一定程度的证据证明原告婚前是知道这件事的。撤销婚姻的诉求没有被支持。并且二审法院最终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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