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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无法拥有婚姻民法典这一条款暖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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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一对愿意休戚与共的落难夫妻到头来只能分道扬镳?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姻只能“无效”?上海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卫义律师解读《民法典》新条款,告诉你自己的婚姻自己做主。

上海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卫义律师

在婚姻法第7条中规定了,如果婚前存在一些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姻是无效的。而“无效”意味着不以当事人以及法院等裁判机构的意志为转移,必须要进行认定。这一项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人来说可能显得残酷而不近人情,吴卫义律师介绍了这样一个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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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卫义律师解读婚姻编

精神病患者的“无效”婚姻

一位女士患有精神疾病,病症虽然是间歇性发作,但是发病时“六亲不认”,很多人可能觉得这会严重影响家庭生活,但事实上,却并没影响丈夫对她的感情。丈夫认为在他们婚姻的初期,妻子为他的事业和这个家付出了很多,而现在妻子患病正是她落难之际,他有责任帮助妻子,也不愿意和她分开。

但此时女方的哥哥认为男方对他妹妹不好,要求法院判定他为妹妹的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查明,妻子的精神疾病确实符合婚姻法关于患有相关疾病影响婚姻效力的相关条款,最终法院判决婚姻无效,这样一个本是患难与共的爱情故事却不得不面临着离婚的结局。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可能身体健康程度并不完美,但是在组建家庭之后也未必造成实质性的恶劣影响,”吴卫义律师说,“甚至另外一方完全愿意包容并接受,两人可以相互扶持、帮助,另一方也完全没有想要解除婚姻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基于之前的法律规定,法院只能判定婚姻无效的话,吴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很残酷的问题。

从“无效”到“可撤销”

如今,民法典中,这一点做出了改变。在民法典的条新增了这样一项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如果婚姻不能继续进行下去,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自己的撤销权,而如果当事人愿意继续维持婚姻,法律上也充分尊重,依然可以用合法的婚姻形态来持续家庭生活。“由‘无效’变成‘可撤销’,把婚姻的决定权留给当事人自己去评判。”吴律师认为这一改变具有非常大的意义,是一项很人性化也十分温暖的条款。

三类疾病需要告知!

在这里,究竟哪些疾病需要进行告知,吴律师表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个问题至今为止仍没有一个法律上的明确界定。但吴律师也介绍了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官参照的三条标准。

《中国母婴保健法》第38条规定了三类比较严重的疾病形式:

一是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等等一些情况;

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且后代再现风险高的情况;

三是一些重性精神病。

吴律师说:“当然,这些是在实践中法官把握的一个尺度,在未来也很期待在立法或司法解释过程中,针对这个问题更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

作者

张旭凡

编辑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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