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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交通事故致伤者牙齿损伤保险公司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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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具有一定的责任,被保险人可以进行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索赔。但如果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在保险金额的赔付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进行上诉。近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财保青岛分公司)被判赔偿交通事故伤者17万余元。

交通事故致伤者口腔损伤达十级伤残

年11月13日,阎女士驾驶汽车行至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时,不慎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杜某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阎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杜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面部挫伤,多颗牙齿折断。

经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因外伤致四颗牙齿出现缺失、冠折等现象,此后四颗受伤牙齿已被拔除。此外,根据年1月10日杜某的CT来看,杜某的牙槽骨也出现了部分缺损。鉴定所依据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之规定,鉴定杜某口腔损伤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建议为30-45天,护理期限建议为1-7天。

牙齿损伤致拔除,后续的修补费用无疑十分高昂。据悉,阎女士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保青岛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由于杜某与中国平安财保青岛分公司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杜某将阎女士及中国平安财保青岛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5元。

保险公司对伤者牙槽骨缺损有异议

对于杜某的起诉,中国平安财保青岛分公司认为影像片未见到杜某牙槽骨缺损。鉴定机构阅片医院检查报告记录不一致,且均未明确具体缺损的位置,要求鉴定机构补充说明牙槽骨缺损的具体部位。

随后,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进一步说明,表示根据年1月10日CT光盘,杜某的牙槽骨存在部分缺损。但这份说明,仍未打消中国平安财保青岛分公司的异议,并申请对杜某牙槽骨缺失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不过,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委托的两家鉴定所均认为以目前材料,无法认定伤者牙槽骨缺失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以疑难、复杂、超出鉴定能力进行了退案。

一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驾驶人阎女士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和法规规定,其对于杜某因此造成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阎女士的车在中国平安财保青岛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按照法律规定,中国平安财保青岛分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对杜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平安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驾驶人阎女士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中国平安财保青岛分公司对杜某牙槽骨缺失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出了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综上,判决中国平安财保青岛分公司除去已垫付的元,还应赔偿杜某.65元。

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判决,中国平安财保青岛分公司再次提起了上诉。中国平安财保青岛分公司表示,牙槽骨缺损是构成伤残等级的不可缺少的要素,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牙槽骨缺损原因的情况下,判决其公司承担伤残赔偿金和生活费不合法,也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及能力的鉴定机构查明伤者杜某牙槽骨缺损的原因后依法改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平安财保青岛分公司对杜某牙槽骨缺失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异议,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分别委托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山东海川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鉴定,均被退案,故中国平安财保青岛分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青岛中院表示,根据杜某的住院病历以及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说明,可以认定杜某牙槽骨缺失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驳回中国平安财保青岛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信网记者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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