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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雪夜遇车祸,弃车保命遭拒赔保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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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过保险的朋友都知道,作为拥有保单的人,如果出险,一定要第一时间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道理大家都懂,但如果遇到没法及时报险的情况,该咋办?

今天慧培哥就带大家来看一起相关的案例。

1案例简介

年12月的某日凌晨2点,黎某终于加班结束,出了公司大门,透着写字楼微弱的霓虹,望见门口的路面透着惨白的寂静,雪花朔朔地在昏光下飞舞。

“该死的甲方”心里嘟哝着,径直走向爱车,拨弄掉雨刮器上方的积雪,点火发动。

(图片来源:pexels)

一路上没什么车,但是车开的还是很小心。

“再开二十几分钟就到了吧”正想着,突然一阵刺眼的强光射过来,隐约的看到光源是辆“庞然大物”,黎某本能地方向盘右打。

“砰!”车驶入路基上,随后撞到路边广告牌,紧接着,翻滚。一阵翻江倒海后,黎某昏厥了过去,稍加清醒后,惊魂未定的黎某从车里爬出。

“赶紧报警!还有,报保险!”一摸手机,黑黑的大屏,闪着酷似卡卡西千鸟的裂纹,仿佛在嘲笑这个被资本家榨干剩余价值又被远光灯闪瞎眼再撞到不知从哪儿冒出来的广告杆的可怜虫。

“开不了机了”。

北方零下二十多度,偏僻路段的雪夜,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黎某无助地拉紧了衣领,估摸着家的方向……

(图片来源:pexels)

找到家后,家人听黎某述说后,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答复负责给报警。所幸黎某除了遭受惊吓和轻伤外,没有严重后果。随后黎某依据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表示要核实赔付,但,过了四个多月后,却下达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黎某遗弃保险机动车离开现场”。

What?遗弃?不离开现场零下几十度是要我命的好嘛!!!黎某不想跟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反驳些什么。找好律师、准备好材料,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来看看保险公司是怎么说的吧?

2保险公司观点

1.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向黎某提交保险条款,有投保人声明回执为证;黎某离开事故现场,违反保险条款约定,属于免责情形。

2.保险公司接报案后,查勘人员半小时就赶往现场,但未见黎某及事故车辆,次日黎某无故关机失去联系,直到一周后保险公司再次联系黎某才取得联系。

因此,出险经过和出险原因均无法核实,不排除黎某有酒驾等其他免责情形。

(图片来源:pexels)

3法院观点

黎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被保险车辆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损坏,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义务。

黎某离开事故现场是紧急避险,保险公司所辩称的免责及其他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赔黎某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合计23万元。

4慧培哥思考

关于紧急避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沿用了《民法通则》的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而在《刑法》中,我们可以找到“紧急避险”的定义: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在《法学大辞典》中,阐明了紧急避险须具备以下条件:

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对于非国家保护级动物,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避险,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不能使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他人生命权利采取避险行为。

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回到本案中,黎某当时手机因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是无法做到在原地通知保险公司并等待其前来查勘的。当时能做的只能是寻求安全,而回到家中即是寻求安全的具体体现。回家后,黎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不存在隐瞒的情形,如在零下二十多度的雪夜,一个受伤情况不明确又惊魂未定的人,如果为了方便保险公司查勘,而让他再折返现场在雪地里等待,别说车报废了,人会不会报废都是个问题。

(图片来源:pexels)

黎某自事故现场回家,避免冻毙的风险,并没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唯一损害的,是对保险公司顺利查勘造成了影响,但是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是生命权益,难道不大于保司受损的权益吗?

延伸到本案之外。如果换个情形,某客户去登珠峰,买了登山专用意外保险。如果在海拔米以上突发意外,打电话喊你来查勘,你来还是不来,我等还是不等?你如果不来现场,保险责任无法确认,后果又算谁的?会不会又是让受益人一方自己举证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事故属于你所谓的“意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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